外国银行分行综合监管评级办法(试行)(2022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总行支持度评估为1级的外国银行分行,总行对在华分行支持能力和意愿很强,总行经营环境、财务状况和管理能力良好,有足够的能力支持在华分行经营。
总行支持度评估为2级的外国银行分行,总行对在华分行支持能力和意愿较强,总行经营环境、财务状况或管理能力虽略低于1级的银行,但仍有能力支持在华分行的经营。
总行支持度评估为3级的外国银行分行,总行对在华分行的支持能力和意愿尚可接受,总行当前经营环境、财务状况或管理能力存在一些问题,虽不足以影响其偿付在华分行债务,但应引起关注。
总行支持度评估为4级的外国银行分行,总行对在华分行的支持能力和意愿较弱,总行当前经营环境、财务状况或管理能力存在一些较为严重的问题,已显示出无法偿付在华分行债务的迹象,需要考虑采取监管措施和行动。
总行支持度评估为5级的外国银行分行,总行支持能力和意愿对在华分行无任何实际意义,应立即采取监管措施和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