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或者收养继子女登记办法(2026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收到外国人来中国境内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或者收养继子女登记申请书和收养人、被收养人及其送养人的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材料符合规定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放收养登记证书,并要求收养人签订确保全力养育照护儿童的承诺书,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将登记结果通知中国收养组织,并向国务院民政部门报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