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或者收养继子女登记办法(2026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收养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后,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到收养登记地具有办理涉外公证资格的公证机构办理收养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