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或者收养继子女登记办法(2026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收养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时,应当填写外国人来中国境内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或者收养继子女登记申请书并提交收养协议,同时分别提交有关材料。
收养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中国收养组织发出的来华收养子女通知书;
本人的护照等身份证件。
送养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出的被收养人已被同意收养的通知;
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儿童福利机构作为送养人的,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件)。
被收养人年满八周岁的,应当现场询问和记录被收养人意见,并由被收养人签字按手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