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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暂行规定(2012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召集人召集受益人大会,应当至少提前30个工作日通知受益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受益人大会不得就未经通知的事项进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