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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暂行规定(2012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专业管理机构应当规范债权投资计划资金划拨管理,按照投资合同和用款计划拨付投资资金。债权投资计划存续期间,专业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偿债主体发出还本付息通知,督促其按时还本付息;偿债主体未能及时偿还本息的,应当启动担保机制,保全债权投资计划财产。

债权投资计划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专业管理机构应当停止划款并视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项目所在地发生不可抗力因素,影响项目执行和经营管理;

偿债主体或项目方挪用资金或者未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或用款申请不符合计划进度;

偿债主体未落实偿债安排,未按时支付利息、偿还本金及其他费用;

偿债主体或者担保人涉及重大诉讼,或发生破产、兼并、重组等重大事项,对偿债能力或担保能力造成不利影响;

抵质押资产价值下降,低于规定要求;

偿债主体或担保人出现经营困难、现金流严重短缺等不利情形;

其他需要停止划款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