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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及相关监管指引(2006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国有商业银行应严格控制对同一借款人授信的集中风险,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本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

大额风险集中度的计算公式为:(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