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2011年) 第十三条 赔偿义务机关、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处理、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2011年) (一) 第十三条 赔偿义务机关、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处理、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国家赔偿费用的; 第十三条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