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经贸委行政审批管理办法(2003年) 第二章 项目设定 第八条 国家经贸委行政审批管理办法(2003年) 第八条 第二章 项目设定 第八条 国家经贸委拟设定的行政审批项目,由具有相关职能的司局按照本办法第五、六、七条的规定研究提出,具体内容应当包括行政审批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和相关规章草案等。对无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作为依据,但确需设定的行政审批项目,具有相关职能的司局应当在提出设定行政审批项目必要性的同时,提出立法建议和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文件)草案。 引用法条 国家经贸委行政审批管理办法第五条 国家经贸委行政审批管理办法第六条 国家经贸委行政审批管理办法第七条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