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经贸委行政审批管理办法(2003年) 第五条
第五条 根据经贸行政管理需要,在下列范围内可提出设定行政审批项目的建议:
直接关系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公共利益以及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
有关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有限公共资源配置的;
通过事后补救难以有效消除影响或者难以挽回重大损害的;
中国政府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需要设立审批事项的;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要求设立的其他审批事项。
直接关系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公共利益以及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
有关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有限公共资源配置的;
通过事后补救难以有效消除影响或者难以挽回重大损害的;
中国政府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需要设立审批事项的;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要求设立的其他审批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