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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2015年)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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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机构)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部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附件第37项明确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的实施机关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

第三条:凡经营印铸刻字业者,须先向该管市(县)人民政府公安局或分局申请登记,办理以下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