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2015年)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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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类监控化学品生产许可
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
第六条:国家严格控制第一类监控化学品的生产。
为科研、医疗、制造药物或者防护目的需要生产第一类监控化学品的,应当报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批准,并在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指定的小型设施中生产。
严禁在未经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指定的设施中生产第一类监控化学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监控化学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提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明确为后置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