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2015年) 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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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集团公司及保险控股公司设立、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审批
保监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附件第402项明确保险集团公司及保险控股公司设立、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审批的实施机关为保监会。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一百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擅自设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或者非法经营商业保险业务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十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保险集团公司管理办法(试行)》(保监发〔2010〕29号)
第二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集团公司实行监督管理。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改通过,改为后置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