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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2015年) 二、

二、 光盘生产属限制性产业,其中项目建设需按国务院有关规定和办法审批;设立光盘生产企业需由新闻出版署按照设立音像复制单位的审批程序审批,核发《音像制品复制经营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方可进行生产。其中外商投资项目,还须报外经贸部审批并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目前不再审批新建光盘生产企业。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

附件3《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22项将设立可录光盘生产企业审批下放至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复制管理办法》(新闻出版总署令第42号)

第三十八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复制单位或擅自从事复制业务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工商行政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经营的复制产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