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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2015年)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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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船厂设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

第六条第一款:设置拆船厂,必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其内容包括:拆船厂的地理位置、周围环境状况、拆船规模和条件、拆船工艺、防污措施、预期防治效果等。大中型拆船厂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所在地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小型拆船厂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所在地的县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查,报上一级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未经批准者,不得设置拆船厂;拆船公司不得对其提供废船。

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除责令其限期纠正外,还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