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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2015年)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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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审批

财政部、证监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一百六十九条: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审批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附件第83项明确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资格审批的实施机关为财政部、证监会。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

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擅自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明确为后置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