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科学技术拨款管理的暂行规定(1986年) 第三条 国务院关于科学技术拨款管理的暂行规定(1986年) 第三条 第三条 列入国家计划的重大科技项目的经费,按下列规定管理: (一) 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由主持项目的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会同国家教委、中国科学院和有关部门向全国招标,保证所有投标单位的同等权利,保证项目指标达到国家计划要求。凡… (二) 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普遍实行合同制。用于这些项目的科技三项费用或其他财政拨款,应当根据项目的预测经济效益和偿还能力,分别实行有偿或无偿使用。凡经济效益好、具备偿还能… (三) 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的经费,由主持项目的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托银行监督使用,并负责按照合同规定回收应该偿还的资金。回收的资金,一半上交中央财政,一半留在主持项… 第二条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