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科学技术拨款管理的暂行规定(1986年)
发布机关
国务院
效力
现行有效
(1986年1月23日国务院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科技经费的宏观管理,合理和有效地使用科技拨款,推动科学技术工作面向经济建设,搞好科学研究的纵深配置,保证国家科学技术规划的实施,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第七个五年计划(以下简称“七五”计划)开始,由财政部会同国家计委,按照科技经费拨款的增长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速度的原则,安排中央财政支出的科技三项费用(中间…
第三条
列入国家计划的重大科技项目的经费,按下列规定管理:
(一)
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由主持项目的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会同国家教委、中国科学院和有关部门向全国招标,保证所有投标单位的同等权利,保证项目指标达到国家计划要求。凡…
(二)
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普遍实行合同制。用于这些项目的科技三项费用或其他财政拨款,应当根据项目的预测经济效益和偿还能力,分别实行有偿或无偿使用。凡经济效益好、具备偿还能…
(三)
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的经费,由主持项目的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托银行监督使用,并负责按照合同规定回收应该偿还的资金。回收的资金,一半上交中央财政,一半留在主持项…
第四条
国务院各部门科研事业费,以一九八五年度调整预算数(扣除一次性拨款,不扣除因进行改革试点而减发的拨款),加上一九八五年因工资改革按规定应由财政负担的经费为基数,连…
国务院各部门科研事业费的年度计划,由各部门报国家科委审核后下达,抄送财政部备案。
国家科委应当向财政部报送科研事业费的年度预、决算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五条
各类科研单位的科研事业费,按下列规定管理:
(一)
主要从事技术开发工作和近期可望取得实用价值的应用研究工作的单位,国家拨给的科研事业费在“七五”期间逐年减少,直至完全或基本停拨。
(二)
主要从事基础研究和近期尚不能取得实用价值的应用研究工作的单位,其研究经费应该逐步做到主要依靠申请基金,国家只拨给一定额度的事业费,以保证必要的经常费用和公共设施…
(三)
从事医药卫生、劳动保护、计划生育、灾害防治、环境科学等社会公益事业的研究单位,从事情报、标准、计量、观测等技术基础工作的单位和农业科学研究单位,其科研事业费仍由…
(四)
从事多种类型研究工作的单位,其经费来源可以分别具体情况,通过多种渠道解决。
(五)
科研单位减下来的科研事业费,三分之二留给国务院主管部门用于行业技术工作和国家重大科研项目,三分之一由国家科委用作面向全国的科技委托信贷资金和科技贷款的贴息资金。…
第六条
各类科研单位的基本建设投资,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管理规定办理。
第七条
各类科研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金由科研事业费开支,不予减少。完全停拨科研事业费的单位,离、退休金仍应当照拨。
第八条
企业委托科研单位和高等院校承担的科技任务,其费用由企业支付。
第九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拨款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条
国防科技拨款管理办法,由国防科工委另行制订。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规定的原则,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科技拨款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家科委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