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规定的行政审批或者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决定(2013年) 依照前款批准设立的合营企业,应当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备案。
依照前款批准设立的合营企业,应当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备案。
第十四条: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经审批机构批准后生效,其修改时同。
在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暂时停止实施该项行政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第十四条: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经审批机构批准后生效,其修改时同。
在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暂时停止实施该项行政审批,改为备案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