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规定的行政审批或者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决定(2013年)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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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注册资本减少、增加、转让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外资企业在经营期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但是,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减少的,须经审批机关批准。
第二十二条: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在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暂时停止实施该项行政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外资企业注册资本减少、增加、转让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外资企业在经营期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但是,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减少的,须经审批机关批准。
第二十二条: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在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暂时停止实施该项行政审批,改为备案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