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管理办法(2022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商业银行可采用单项评估或者组合评估的方式评估信用风险敞口的预期信用损失。
商业银行可根据产品类型、客户类型、客户所属行业及市场分布等信用风险特征,对信用风险敞口进行风险分组,并至少每年对分组的合理性进行一次重检修正。
当组合内的风险敞口信用风险特征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对分组合理性进行重检,必要时应根据相关信用风险敞口的共同风险特征重新划分组别。
不论单项评估还是组合评估,商业银行均应确保评估结果充分反映所有可获得的历史、当前和前瞻性信息。如果单项评估中没有考虑前瞻性信息的影响,商业银行应在组合评估时考虑前瞻性信息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