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2006年) 第三章 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2006年) 第三章 第三章 授信审查尽职要求 第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根据不同客户、不同授信品种的风险特征,有针对性地制定授信审查要求。 第二十条 授信审查人员应对授信材料的合规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授信调查、授信审查环节可根据需要由不同人员同时进行。 第二十一条 授信审查人员应根据客户或其业主或主要股东个人的资产、负债、现金流状况等,对影响客户财务状况的各项主要因素进行分析评价。必要时可重新编制客户资产负债表和现金流量表… 第二十二条 授信审查人员应对客户经营状况、资信情况、抵(质)押物或保证情况及其他非财务信息等进行分析评价,审查或验证授信金额、授信期限和授信用途的合理性。 第二十三条 授信审查人员应根据审查与分析结果,出具书面审查意见。经审查同意的授信业务,审查意见应明确授信品种、金额、用途、利率、服务收费、期限、偿还方式、担保条件、授信条件… 第二十四条 商业银行可授权授信审查人员一定的授信权,经授信调查、审查后,授信审查人员和客户经理可在权限内决定是否予以授信,并实行双签制。 第二十五条 发生影响客户履约能力的重大事项时,商业银行应及时重新进行授信审查。 第十八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