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2006年) 第二章 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2006年) 第二章 第二章 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合规管理职责 第八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与其经营范围、组织结构和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合规风险管理体系。 第九条 商业银行的合规政策应明确所有员工和业务条线需要遵守的基本原则,以及识别和管理合规风险的主要程序,并对合规管理职能的有关事项做出规定,至少应包括: 第十条 董事会应对商业银行经营活动的合规性负最终责任,履行以下合规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 负责日常监督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的董事会下设委员会应通过与合规负责人单独面谈和其他有效途径,了解合规政策的实施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及时向董事会或高级管理层提出相应… 第十二条 监事会应监督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合规管理职责的履行情况。 第十三条 高级管理层应有效管理商业银行的合规风险,履行以下合规管理职责: 第十四条 合规负责人应全面协调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的识别和管理,监督合规管理部门根据合规风险管理计划履行职责,定期向高级管理层提交合规风险评估报告。合规负责人不得分管业务条线… 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对管理人员合规绩效的考核制度。商业银行的绩效考核应体现倡导合规和惩处违规的价值观念。 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有效的合规问责制度,严格对违规行为的责任认定与追究,并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及时改进经营管理流程,适时修订相关政策、程序和操作指南。 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诚信举报制度,鼓励员工举报违法、违反职业操守或可疑行为,并充分保护举报人。 第七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