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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法(2004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违规、险情、事故处置和纠正及预防措施。

商业银行应建立并保持书面程序,对违规、险情、事故的发现、报告、处置和纠正及预防措施做出规定,包括:

发现违规、险情、事故并及时报告,必要时,可越级报告。

及时处置违规、险情、事故。

制定纠正与预防措施,防止违规、险情、事故的发生和再发生,并与问题的大小和风险危害程度相一致。

纠正与预防措施在实施之前应进行风险评估。

实施并跟踪、验证纠正与预防措施。

险情和事故的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