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指引(2008年) 第八章 内部评级体系验证 第三节 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指引(2008年) 第三节 第八章 内部评级体系验证 第三节 持续监控 第二百一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对内部评级体系进行持续监控,确保内部评级和风险参数量化按照本指引设定的要求有效运行。持续监控包括过程核查和基准测试。 第二百一十五条 过程核查包括对内部评级以及风险参数量化是否按照设计要求运作、监控和更新评估的一系列活动。过程核查包括确定数据的质量、评级流程的合理性等活动,并应确保查明的缺陷得… 第二百一十六条 商业银行采用不同的内部评级法和风险参数量化方法可以采用不同的过程核查方法。 第二百一十七条 核实数据适用于各种方法,商业银行应建立评价输入数据的程序,评估输入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和适当性;对输入数据的例外情况,应详细记录并进行审查。 第二百一十八条 过程核查应监测和分析评级推翻的情况,检查评级推翻是否符合内部设定的容忍度。如果频繁出现评级推翻,商业银行应检查内部评级体系是否存在问题。 第二百一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具有代表性的数据样本对内部评级体系进行基准测试。基准测试应检验现行评级方法与其他评级方法在评级结论方面的差异;对于零售风险暴露,基准测试应检验其它… 第二百二十条 商业银行对风险参数量化进行基准测试,应视不同情况,分别对本指引第六章描述的量化过程四个阶段进行测试: 第二百二十一条 基准测试与实际采用的内部评级和风险参数量化结果之间存在误差时,不一定表明内部评级结果或风险参数估计值错误,但商业银行应调查原因,分析误差是否可以接受。 第二百一十三条 目录 第二百一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