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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指引(2008年) 第二百二十条

第二百二十条 商业银行对风险参数量化进行基准测试,应视不同情况,分别对本指引第六章描述的量化过程四个阶段进行测试:

比较样本数据集和其他数据源。

使用另一种方法对相同样本数据计算的风险参数。

使用另一种方法进行映射。

使用另一种方法对实施阶段数据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