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2009年) 第三章 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2009年) 第三章 第三章 信息科技风险管理 第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制定符合银行总体业务规划的信息科技战略、信息科技运行计划和信息科技风险评估计划,确保配置足够人力、财力资源,维持稳定、安全的信息科技环境。 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制定全面的信息科技风险管理策略,包括但不限于下述领域: 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制定持续的风险识别和评估流程,确定信息科技中存在隐患的区域,评价风险对其业务的潜在影响,对风险进行排序,并确定风险防范措施及所需资源的优先级别(包括外… 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依据信息科技风险管理策略和风险评估结果,实施全面的风险防范措施。防范措施应包括: 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持续的信息科技风险计量和监测机制,其中应包括: 第十九条 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机构及境内的外资商业银行,应当遵守境内外监管机构关于信息科技风险管理的要求,并防范因监管差异所造成的风险。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