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2009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商业银行应设立首席信息官,直接向行长汇报,并参与决策。首席信息官的职责包括:
直接参与本银行与信息科技运用有关的业务发展决策。
确保信息科技战略,尤其是信息系统开发战略,符合本银行的总体业务战略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策略。
负责建立一个切实有效的信息科技部门,承担本银行的信息科技职责。确保其履行:信息科技预算和支出、信息科技策略、标准和流程、信息科技内部控制、专业化研发、信息科技项目发起和管理、信息系统和信息科技基础设施的运行、维护和升级、信息安全管理、灾难恢复计划、信息科技外包和信息系统退出等职责。
确保信息科技风险管理的有效性,并使有关管理措施落实到相关的每一个内设机构和分支机构。
组织专业培训,提高人才队伍的专业技能。
履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其他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