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2019年) 第二章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2019年) 第二章 第二章 业务准入 第八条 商业银行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九条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信息系统应具备以下条件: 第十条 中国银保监会直接监管的商业银行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当由其法人机构向中国银保监会申请许可证。 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申请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第十二条 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收到商业银行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申请后,可采取谈话、函询、现场验收等方式了解、审查申请人的市场发展战略、业务发展计划、内控制度建设、人员结构… 第十三条 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作出批准商业银行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的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许可证。许可证不设有效期。申请人取得许可证后,方可开展保险代理业务。 第十四条 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5日内,由法人机构或其授权的分支机构通过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监管信息系统报告: 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当由法人机构或其授权的分支机构在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监管信息系统中为其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办理执业登记。 第七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