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2019年) 第二章 业务准入 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2019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业务准入 第十二条 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收到商业银行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申请后,可采取谈话、函询、现场验收等方式了解、审查申请人的市场发展战略、业务发展计划、内控制度建设、人员结构、信息系统配置及运行等有关事项,并进行风险提示。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