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04年) 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商业银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责令商业银行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未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报告的;

未按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承诺的;

做出虚假或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

未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回避的;

独立董事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发表书面意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