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商业银行的股东通过向商业银行施加影响,迫使商业银行从事下列行为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区别不同情况限制该股东的权利;对情节严重的控股股东,可以责令其转让股权:
未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进行关联交易,给商业银行造成损失的;
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审批关联交易的;
向关联方发放无担保贷款的;
违反本办法规定为关联方融资行为提供担保的;
接受本行的股权作为质押提供授信的;
聘用关联方控制的会计师事务所为其审计的;
对关联方授信余额超过本办法规定比例的;
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披露信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