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二章 关联方 第十四条 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关联方 第十四条 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有报告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在报告的同时以书面形式向商业银行保证其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承诺如因其报告虚假或者重大遗漏给商业银行造成损失的,负责予以相应的赔偿。 引用法条 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