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加强农村商业银行三农金融服务机制建设监管指引(2014年) 第三章 加强农村商业银行三农金融服务机制建设监管指引(2014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公司治理 第八条 农村商业银行应根据自身特点完善公司治理,大中城市和县域农村商业银行董事会下应设立由董事长任主任委员的三农金融服务委员会,城区农村商业银行可根据实际自行决定是否设… 第九条 农村商业银行三农金融服务委员会负责制定三农金融服务发展战略和规划,审议年度三农金融发展目标和服务资源配置方案,评价与督促经营层认真贯彻落实。三农金融服务委员会应… 第十条 农村商业银行三农金融服务委员会应在每年第一次董事会上报告上一年度本行三农金融业务计划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 农村商业银行的董事长、监事长和行长在任职期间,须作出坚持三农市场定位、建立三农金融服务机制、加强三农金融服务的书面承诺。 第十二条 农村商业银行应明确三农金融服务信息披露政策、内容和流程。大中城市、城区农村商业银行和资产规模超过100亿元的县域农村商业银行应按照与财务报告披露相同的频率,通过… 第七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