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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农村商业银行三农金融服务机制建设监管指引(2014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农村商业银行应明确三农金融服务信息披露政策、内容和流程。大中城市、城区农村商业银行和资产规模超过100亿元的县域农村商业银行应按照与财务报告披露相同的频率,通过当地主流媒体或公司官方网站向社会发布三农金融服务专题报告,详细披露三农金融服务开展情况,并在公司官方网站上至少保留最近两期三农金融服务专题报告。规模较小的县域农村商业银行可以简化信息披露。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披露的,应至少提前15个工作日向属地监管机构申请延迟披露。

年度三农金融服务专题报告应当作为年报的一部分,具备条件的也可以单独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