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加强农村商业银行三农金融服务机制建设监管指引(2014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农村商业银行三农金融服务委员会应在每年第一次董事会上报告上一年度本行三农金融业务计划执行情况。

行长应在每年第一次股东大会上报告上一年度本行三农金融业务开展情况。

监事会应将三农金融服务委员会和经营层围绕三农金融服务的工作开展情况纳入监督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