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红保险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发布机关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条
为规范分红保险业务,促进保险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分红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将其实际经营成果优于定价假设的盈余,按一定比例向保单持有人进行分配的人寿保险产品。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保单持有人,是指按照合同约定,享有保险合同利益及红利请求权的人。
第四条
红利分配的方式包括增加保额或现金分配等,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条款中载明其采用的红利分配方式。
第五条
保险公司设计、拟订的分红保险产品,应当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后方可销售,修改时亦同。
第六条
保险公司必须开发专门的电脑系统,并确保能够支持分红保险产品。
第七条
中国保监会可以限制分红保险产品销售的地域范围。
第八条
保险公司申报分红保险产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第九条
分红保险的销售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十条
分红保险、非分红保险以及分红保险产品与其附加的非分红保险产品必须分设帐户,独立核算。
第十一条
分红保险采用固定费用率的,其相应的附加保费收入和佣金、管理费用支出等不列入分红保险帐户;采用固定死亡率方法的,其相应的死亡保费收入和风险保额给付等不列入分红保险…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每一会计年度向保单持有人实际分配盈余的比例不低于当年全部可分配盈余的70%。
第十三条
分红保险保单应当附带产品说明书,用非专业性语言说明该产品的性质、特征、费用率、红利及红利分配方式、保单持有人承担的风险等事项。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应当将分红保险的产品说明书随产品同时上报中国保监会。中国保监会发现其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或有不实陈述的,可以责令保险公司修改或停止使用。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于每年三月一日前向中国保监会报送分红保险专题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收入分配和费用分摊报告等内容。该报告须由精算责任人签字,并经符合资格的…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于每年四月一日前,将分红业务年度报告上报中国保监会,报告内容应包括:
第十七条
精算责任人应当在年度分红报告上签字,并对红利分配的公平性作出评价。
第十八条
年度分红方案违反本办法的,或影响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中国保监会有权否决该报告,并依照有关规定对其精算责任人作出处罚。
第十九条
保险公司每一会计年度应当至少向保单持有人寄送一次分红业绩报告,使用非专业性语言说明:
第二十条
禁止对客户进行误导、欺骗和故意隐瞒。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中国保监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