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分红保险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第十五条 分红保险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于每年三月一日前向中国保监会报送分红保险专题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收入分配和费用分摊报告等内容。该报告须由精算责任人签字,并经符合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分红保险采用固定费用率的,保险公司无需报送费用分摊报告。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