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26年) 第三章 出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26年) 第三章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海关对所辖地区出境水果果园、包装厂进行有害生物监测、有毒有害物质监控和监督管理。监测结果及监管情况作为出境水果检验检疫分类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出境水果果园、包装厂应当采取有效的有害生物监测、预防和综合管理措施,避免和控制输入国家或者地区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发生。出境水果果园和包装厂应当遵守相关法规标准… 第十七条 海关对出境水果果园实施监督管理内容包括: 第十八条 海关对出境水果包装厂实施监督管理内容包括: 第十九条 出境果园和包装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海关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暂停受理报检,直至整改符合要求: 第二十条 海关在每年水果采收季节前对注册登记的出境水果果园、包装厂进行年度审核,对年审考核不合格的果园、包装厂限期整改。 第二十一条 出境水果果园、包装厂应当建立稳定的供货与协作关系。包装厂应当要求果园加强疫情、有毒有害物质监测与防控工作,确保提供优质安全的水果货源。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