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1991年)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二) 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1991年) (二)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二) 在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中,认真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成绩显著的; (一) 目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