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1991年)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三条 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1991年) 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一) 严格执行本条例规定,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 (二) 在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中,认真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成绩显著的; (三) 检举、揭发向农民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和各种摊派行为,有突出贡献的。 第五章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