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1991年)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三) 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1991年) (三)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三) 检举、揭发向农民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和各种摊派行为,有突出贡献的。 (二)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