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1991年)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一) 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1991年) (一)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一) 严格执行本条例规定,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 第三十三条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