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1991年) 第三章 村提留、乡统筹费、劳务的提取和管理 第二十条 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1991年) 第二十条 第三章 村提留、乡统筹费、劳务的提取和管理 第二十条 对村提留和乡统筹费,应当实行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村提留和乡统筹费的使用实行内部审计监督制度。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