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1991年) 第三章 村提留、乡统筹费、劳务的提取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1991年) 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村提留、乡统筹费、劳务的提取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由乡人民政府商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用工计划,经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年终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张榜公布用工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