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1991年) 第三章 村提留、乡统筹费、劳务的提取和管理 第十九条 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1991年) 第十九条 第三章 村提留、乡统筹费、劳务的提取和管理 第十九条 乡统筹费属于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全体农民所有,主要用于本乡民办公助事业,不得混淆和改变乡统筹费的集体资金性质和用途。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