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1991年) 第四章 其他项目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1991年) 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其他项目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在农村建立各种基金,须经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会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重要项目须经国务院批准。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