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2006年) 第三章 供养内容 第九条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2006年) 第九条 第三章 供养内容 第九条 农村五保供养包括下列供养内容: (一) 供给粮油、副食品和生活用燃料; (二) 供给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 (三) 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 (四) 提供疾病治疗,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五) 办理丧葬事宜。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应当保障他们依法接受义务教育所需费用。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疾病治疗,应当与当地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相衔接。 第三章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