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2006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2006年) 第十九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应当按时足额拨付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确保资金到位,并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农村五保供养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