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2016年) 八、 关于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2016年) 八、 八、 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范围超出注册地保监局辖区的银行类机构,应当在开展业务的每个保监局辖区指定一家负责机构(以下简称辖区负责机构),相关职责包括: (一) 获取法人机构授权开展保险兼业代理业务10个工作日内,通过指定信息系统向当地保监局报告基本信息; (二) 辖内开展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的分支机构变更名称、营业场所、保险代理业务负责人,以及增加分支机构代理保险业务、撤销合并有关分支机构的,应当自事项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三) 建立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管理档案,组织保险销售人员定期接受法律法规、职业操守、专业知识等相关培训教育; (四) 对辖内分支机构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进行日常监督,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合规检查。 七、 目录 (一)